為規范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近日發布《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提出,煤礦嚴禁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并且礦井月煤炭產量不能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 山西省境內的煤礦在復產復建驗收時,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其中,對于存在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情形的,將視作“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不予復產復建驗收。 對于煤礦企業在復工復建前存在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層越界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等重大事故隱患,亦將不得復產復建。 此外,為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下發通知,要求嚴格控制水害嚴重礦井和瓦斯突出礦井煤炭產量。 所有生產礦井按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登記公告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不得超能力生產。 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及以上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照不高于登記公告能力的80%組織生產。 帶壓開采礦井在帶壓區域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突出煤層只能保留一個回采工作面。因減少回采工作面而造成生產能力下降低于公告能力80%的,按實際核減后能力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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