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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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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詳細內容: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4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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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尾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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