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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于采礦權的審批權限是怎樣劃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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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規定了按礦床儲量規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礦區、礦種來劃分國務院、。▍^、市)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權限。 (1)開采登記辦法規定了在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領取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為下列范圍: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開采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礦區范圍跨。▍^、市)的礦產資源;開采國務院規定的34種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構審查同意后,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領取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的范圍是:開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權限以外的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另外,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將根據法律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部分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進行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權限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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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權、審批權、中央與地方的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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