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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裝藥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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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裝藥安全要求 1、一般規定 1)、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藥室進行檢查。 2)、從炸藥運入現場開始,應劃定裝藥警戒線,警戒線內禁止煙火,并不應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警戒區域。 3)、炸藥運入警戒區后,應迅速分發到各裝藥孔口或裝藥硐口,不應在警戒區臨時集中堆放大量炸藥,不應將起爆器材、起爆藥包和炸藥混合堆放。 4)、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裝藥時不應沖撞起爆藥包。 5)、在銨油、重銨油炸藥與導爆索直接接觸的情況下,應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導爆索。 6)、在黃昏或夜間等能見度差的條件下,不宜進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裝藥工作,如確需進行裝藥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作業安全。 7)、炎熱天氣不應將爆破器材在強烈日光下暴曬。 8)、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 9)、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裝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應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0、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開始,裝藥警戒區內應停電,應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11)、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2、人工裝藥 1)、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起爆體、起爆藥包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2)、炮孔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 3)、不應往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起爆藥包裝入后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續藥卷直接沖擊起爆藥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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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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