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陸 昊 2019年7月24日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一、廢止下列規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號) 《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3號)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9號)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3號)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8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72號) 二、修改《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一)將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承擔國家級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內有累計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土地調查項目; “(二)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保證制度; “(三)近三年內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不良記錄, 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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