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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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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一、向工作地點搬運爆破材料 1、搬運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煙,不準和抽煙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藥應放在袋子或箱子內搬運,并做三防:防震動,防撞擊,防潮濕。 3、雷管和炸藥分裝分運。 4、運送爆破材料的人員,領取爆破材料后,應立即送到爆破地點,不準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和雷管要分開放置在安全地點,禁止放在有水、潮濕或電線周圍的地方。 二、炸藥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庫領到后,可地爆破地點附近的安全地點加工。 2、安全地點20米內禁止明火作業,安全地點的照明燈應裝在距離加工地點5米以外。 3、加工炸藥包的數量應根據炮眼數目而定,不準留有備用。爆破工作結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清查登記,并立即送回炸藥庫。 三、炮眼裝藥 1、裝藥時只要使眼內藥包互相接觸即可,不可擠壓過緊。 2、孔內有水禁止裝藥。 3、裝藥作業禁止抽煙。 4、裝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輕輕擠壓,待充填至離眼口100毫米時,允許用木棍搗緊炮泥,炮泥長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嚴禁單人作業。 2、爆破前應先把設備轉移到安全地點或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3、布置好崗哨,發出信號,使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4、如炮響數與實際不符合或沒有記清數目時,要在爆破事故記錄簿上進行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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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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