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自治區預留砂石采礦權指標調劑有關事項的通知
桂自然資發〔2019〕22號 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了規范自治區預留砂石采礦權指標調劑,嚴格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8〕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化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3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56號)有關規定,現就規范自治區預留砂石采礦權指標調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礦權指標申請條件 申請自治區預留砂石采礦權指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采礦權指標對應的采礦權項目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符合產業政策的新立水泥用灰巖礦山項目; 2.生產規模為大型或特大型的砂石資源開采項目; 3.國家、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配套的砂石開采項目; 4.桂國土資發〔2018〕56號文確定的重點貧困縣為脫貧攻堅需要設置的砂石開采項目。 (二)本級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確定的砂石采礦權指標控制數已使用完畢;屬縣級申請的,還須所屬的設區市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確定的市級預留砂石采礦權指標已使用完畢。 (三)除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外,本級有效砂石采礦權數未超出規劃確定的砂石采礦權指標控制數。 (四)申請采礦權指標對應的采礦權項目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空間布局要求,或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的條件。 (五)申請采礦權指標對應的采礦權項目所在區域如果已制定國土空間規劃的,則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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