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監行管﹝2019﹞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1月9日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堅決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合法生產、建設煤礦的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條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根據停工停產狀態和性質不同分類實施。停工是指建設煤礦停止施工作業;停產是指生產煤礦停止生產作業。 (一)自行連續停工停產時間不足30天,通風、排水、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正常,且停產期間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正常實施的煤礦,由煤礦企業(煤礦)負責驗收。 (二)下列煤礦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驗收。 1.因自然災害或礦井災變等原因,安全生產系統或巷道遭到嚴重破壞或封閉井口(采區)的煤礦; 2.連續停工停產時間達30天及以上的煤礦; 3.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等,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 4.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需要復工復產驗收的其他煤礦。 第四條 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對復工復產煤礦實施分級驗收。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由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煤礦企業(煤礦)組織驗收的,由煤礦企業(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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