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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受理申請采礦權審批基本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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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受理申請采礦權審批基本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國土資源部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土資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后,應出具加蓋采礦登記專用章的書面通知書。 決定不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二、審查與決定 國土資源部在受理申請后的規定期限(采礦登記項目四十日,需要專家評審及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協助審查的時間除外)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的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決定通知書或頒發采礦許可證。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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