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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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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監技裝〔2018〕1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共發生瓦斯事故7起、死亡23人,其中,較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特別是4月份以來,黑龍江龍煤集團雞西礦業公司、河南能源集團焦煤公司和義煤公司等國有重點煤礦企業所屬煤礦相繼發生3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當前一些煤礦抽掘采比例失調嚴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現場管理薄弱,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等問題。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一、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者沖擊地壓事故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者沖擊地壓事故的煤礦,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一律停產整頓,并按照煤礦事故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調查并嚴格追究責任;事故煤礦要立即進行專項整改,整改完成并經企業董事長簽字后,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再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專項監察后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有效運行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不能實時上傳數據或人為修改、刪除、屏蔽數據的,一律停產整頓。經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其中,對驗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礦井,再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監察后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三、存在超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等重大隱患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礦井超能力生產,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不達標,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等重大隱患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并追究煤礦企業及負責人責任。經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其中,對驗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礦井,再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監察后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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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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