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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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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國家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06]3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管理的中央和省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廳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l布項目年度立項指南,組織項目的審核、論證; 。ǘ┮婪▍f調和處置相關的礦業權設置; 。ㄈ┙M織編制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報省財政廳; 。ㄋ模┚幹颇甓软椖坑媱、批復項目設計并組織實施; 。ㄎ澹﹨R總編報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規范辦理資金支付; 。┍O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組織項目成果驗收和竣工驗收; 。ㄆ撸﹨R總編制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報省財政廳。 第四條 市州國土資源局協助省廳管理項目,從規劃、礦業權設置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組織本轄區內項目的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協助組織項目的野外驗收。 第五條 省廳委托省地質研究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質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幹祈椖苛㈨椫改; 。ǘ┙M織野外踏勘選點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ㄈ┙M織設計和預算評審; 。ㄋ模┚幹祈椖坑媱澣蝿諘; 。ㄎ澹┴撠燀椖繉嵤┲械娜粘1O督檢查,辦理日常管理事宜; 。﹥炦x并確定項目監審專家,管理項目評審專家庫; 。ㄆ撸┙M織項目野外驗收、成果評審和竣工決算,依法督促地質勘查成果匯交。 第六條 項目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刭|勘查單位編制立項申請書、向省廳提出立項建議,或者市州國土資源局組織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初步論證、向省廳提出立項建議,或者省廳直接組織專家優選靶區,提出立項建議; 。ǘ┦d委托項目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局進行規劃、礦權設置等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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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湖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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