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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方法選取的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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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方法都是在資產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基本原則下提出和實際應用的,從理論上講,是礦業權交易雙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實際情況是,國內外實現的礦業權交易價格大部分遠遠低于其評估值,或是出現我國礦業權一級市場的溜標局面,甚至有的評估結果幾乎完全失去了參考意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礦業權交易雙方認識評價上的誤差,但更主要的源于礦業權評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參數的選擇方面等還存在一些問題。當然,選擇礦業權評估方法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評估目的 礦業權評估目的是為礦業權交易或其他市場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定價的參考意見或依據。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評估時選取參數的角度會有所不同,評估方法也往往不同,進而使評估價值也不相同。 評估對象 即礦業權的類型。不同類型和不同階段的礦業權,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途徑和方法。采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應采用收益評估途徑。 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因進行開發的技術和經濟參數無法取得,不適合采用收益途徑,只能采用成本途徑進行評估。 對于在礦業權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礦業權,評估的是資產的交換價格或公平市場價格,若市場上可以找到參照樣本,且差異調整參數可搜集,則市場途徑不失為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 信息資料 礦業權評估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包括:地質、礦產、礦山建設、開發方案、采選技術、財務、市場等。根據可得相關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評估人員要根據自己在礦產開發和評估等方面的經驗和知識,對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等進行分析和評價,選擇合理的評估途徑和方法。在評估報告中要說明信息的來源,信息的質量,為什么選擇這種評估途徑和方法,說明可得信息與選擇使用的評估途徑是否匹配等。 法律規章 評估方法的選擇還受有關法律規章的約束!短降V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采礦權評估可以選用的評估方法有可比銷售法和貼現現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礦權評估可視地質勘查程度選用重置成本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價值評估是一項動態化、市場化的社會活動,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經濟范疇。礦業權評估是選擇適用的方法,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及經濟社會環境條件,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某一時點的礦業權經濟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用統一貨幣值反映其價值量的過程。在正常情況下,礦業權評估是其收益的評定估算,因此,礦業權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評估的目的、評估對象、資源的自然條件、勘探開發經營情況、政府、市場變化等,進而選取適當的礦業權評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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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權|評估方法|選取的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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