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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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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ㄒ唬┞男谐鲑Y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ǘ﹪屑皣锌毓善髽I、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ㄈ﹪屑皣锌毓善髽I、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ㄒ唬┱块T、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ǘ┍緱l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ㄈ┍緱l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ㄋ模┱块T、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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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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