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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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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要求,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項目的設立和布局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等要求。 (二)開采稀土礦產資源,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計劃進行開采,嚴禁無證、越界開采和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嚴禁選用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采選礦工藝。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投資項目應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經核準后方可建設生產。 二、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生產規模 企業或大型稀土集團生產規模: 混合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20000噸/年(以氧化物計,下同);氟碳鈰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 以上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藝及裝備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選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清潔生產工藝,推廣使用《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的成熟技術。不得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高能耗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生產落后產品。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開發應建有完備的三廢處理設施,專門的廢石場和尾礦庫。 離子型稀土礦開發應采用原地浸礦等適合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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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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