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的法律框架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中外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是一種涉外經濟合同,受我國《合同法》的約束。 除此之外,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經營、終止、清算,中國還相應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有效地保護了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增強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安全感,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中國政府己與相關國家簽訂了鼓勵與相互保護投資協定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礦業權制度建設 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對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進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制度,明確了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3個行政法規,對探礦權、采礦權制度作了進一步具體規定,并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外商投資者或者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取得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的權利。體現了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對外開放的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平等享有國民待遇。 2000年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關于涉外非法人企業申請探礦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凡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注冊,領取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的涉外合資公司、合作公司、辦事機構和代表處,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資格的申請人,依法申請探礦權和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統一到國土資源部辦理審批手續,納入全國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統一管理。隨后,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又發出《關于印發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優惠政策。 1999年12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明確勘探費用進入成本。 石油開采 1982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同年4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財政部公布《關于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明確了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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