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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法律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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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法律關系 礦業的發展所帶來的應該由法律來調整和規制的社會關系一共包括五種:礦產資源所有法律關系、礦產資源勘查法律關系、礦產資源開采法律關系、礦產資源轉讓法律關系、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系。而這五種法律關系的客體則是五種權利:礦業所有權、礦業勘查權、礦業開采權、礦業轉讓權、礦業環境權。 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法律關系就是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關系,它不同于其他社會關系就在于它是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皼]有對法律關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對法律問題作任何技術性分析;沒有法律事實與法律關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學的理解任何法律決定”,可見對于法律關系的分析是我們研究某個領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礎。礦業法律究竟應該調整那些社會關系?哪些社會關系構成礦業法律關系呢?這個問題的回答將為礦業權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論上的平臺。利用法理學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結合中國礦業發展和礦業管理的實際,中國礦業法律關系至少應該包括下列法律關系: 礦產資源所有法律關系 作為自然物的礦產資源能夠成為人們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權制度的確地,所以礦業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構成也就是礦產資源所有關系。這一點在各個國家都是礦業法律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礦產資源所有制度,但是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不規定礦產資源所有制度。 礦產資源勘查法律關系 礦產資源被宣告歸哪個主體所有只是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起點。礦產資源的地質特點決定了它不可能讓所有者無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礦產資源在地殼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極高的事情。如果說礦產資源所有制是礦產資源法律的起點的話,那礦產勘查就是整個礦業的起點。在礦產勘查過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關系就是勘查人和礦產資源所有人的關系,在國家則表現為勘察人和作為國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關系。在礦產資源勘查法律關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所要勘查的礦產資源構成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勘查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探礦權。 礦產資源開采法律關系 礦產資源的勘查并不改變礦產資源的具體形態,作為地殼的組成部分他們仍然沒有和地殼相脫離。要想使礦產資源被人類所利用,并且對其進行開采和加工,在這個過程中即形成礦產資源開采的法律關系。礦產資源開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采礦人和礦產資源所有人,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作為物的礦產資源,而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采礦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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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權|法律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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