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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班列運輸組織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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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班列始發后一小時內,裝車局應將班列車次、發車時刻、編組內容、重量、計長及時上報鐵道部運輸局調度,同時電報通知各有關局和卸車站。卸車站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減少積壓,保證貨場暢通。 第十八條在中途發生換裝整理、甩車時,由發生站以電報形式通知發、到站及上級高度。 第十九條各級調度對班列要重點掌握,確保正點運行。遇有晚點時,要做好記錄,積極采取措施恢復正點,并將運行情況分階段報上級調度。 第二十條加強考核工作。各有關鐵路局和分局貨工部門要指定專人進行統計分折,嚴格考核。每月上旬,班列開行站要如實填寫上報上月班列開行情況,報表格式及內容見附件(略)。對未按計劃開行的,要重點分析,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根據班列開行情況,按《“五定”班列獎勵辦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給予壯大。 第二十二條各鐵路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積極開好“五定”班列,逐步增加開行數量。 第二十三條鐵路局管內開行“五定”班列,比照本辦法輸,具體方案報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四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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