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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價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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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汽車貨物運價。 出入境汽車貨物運價,按雙邊或多邊出入境汽車運輸協定,由兩國或多國政府主管機關協商確定。 第四節貨物運輸其他收費 第二十四條調車費。 一、應托運人要求,車輛調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調離駐地臨時外出駐點參加營運,調車往返空駛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駛里程、車輛標記噸位和調出省基本運價的50%計收調車費。在調車過程中,由托運人組織貨物的運輸收入,應在調車費內扣除。 二、經承托雙方共同協商,可以核減或核免調車費。 三、經鐵路、水路調車,按汽車在裝卸船、裝卸火車前后行駛里程計收調車費;在火車、在船期間包括車輛半年及待裝待卸時,每天按8小時、車輛標記噸位和調出省計時包車運價的40%計收調車延滯費。 第二十六條裝貨(箱)落空損失費 應托運人要求,車輛開至約定地點裝貨(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駛里程,按其運價的50%計收裝貨(箱)落空損失費。 第二十七條道路阻塞停運費 汽車貨物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塞,無法完成全程運輸。需要就近卸存、接運時,卸存、接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已完運程收取運費;未完運程不收運費;托運人要求回運,回程運費減半,應托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運費按實際行駛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條車輛處置費。 應托運人要求,運輸特種貨物、非標準箱等需要對車輛改裝、拆卸和清理所發生的工料費用,均由托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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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汽車|運價|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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