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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亞口岸通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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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管道 肯尼亞實行進口許可證制。進口商必須獲得由商業部和中央銀行聯合頒發的進口許可證或外匯分配許可證方準進口。為保護民族工業,肯尼亞對進口商品劃分為四類: 1.最優先進口,包括藥品、原料、零配件、農用物資、重要設備。為出口商品所需物資自動簽發許可證。 2.次優先進口,視外匯儲備情況決定是否簽發許可證,若外匯充裕,可作為最優先進口。 3.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再簽發許可證。 4.本國可生產、有替代產品、奢侈品等,嚴格掌握發放許可證。此外,根據商品性質,研究許可證的有效期。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或3個月,逾期可再申請延長一次。 四、入境、倉儲與轉口 供消費、倉儲、航運或轉運的貨物入境手續必須在船只到港后的規定時間內完成。在入境港口無人領取的貨物在開始卸船的21天后將被運往海關倉庫。若3個月后且已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廣告仍無人提貨,則貨物將被拍賣。 因轉口進入肯尼亞的貨物可以依保護合同通過肯尼亞并由海關管理至再出口為止。由轉船入境的貨物可直接由進口船轉船,或在適當的海關官員允許的條件下于21天內辦理轉船。由船運和依合同轉船而入境的貨物可由海關貨棧直接再出口而無需支付進口關稅。轉口貨物的關稅只有在保證會按原金額退還的條件下才支付。 五、內羅畢進口加工區 肯尼亞無自由貿易區,但有內羅畢出口加工區。該加工區向投資者承諾提供的鼓勵措施包括:免除全部關稅、增值稅、銷售稅,所得稅,以及擁有百分之百的外資所有權。出于制造以及商業目的,該區允許存在信息業、經紀人及維修業。其它出口加工區正在內羅畢南部和蒙巴薩地區進行建設,在1998年10月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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