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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煤炭行業自律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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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灰员I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九條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有關煤炭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十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及自律聲明。 第十一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二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管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公約監管機構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四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可授予誠信經營等方面的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公約經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理事單位審議通過后生效,報民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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