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 為了分析和統計繼電保護的工作情況,保護裝置設置指示信號,并應符合 下列要求:
2.1.10.1 在直流電壓消失時不自動復歸,或在直流電源恢復時,仍能重現原來的 動作狀態。
2.1.10.2 能分別顯示各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
2.1.10.3 在由若干部分組成的保護裝置中,能分別顯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動作情 況。
2.1.10.4 對復雜的保護裝置,宜設置反應裝置內部異常的信號。
2.1.10.5 用于起動順序記錄或微機監控的信號觸點應為瞬時重復動作觸點。
2.1.10.6 宜在保護出口至斷路器跳閘的回路內,裝設信號指示裝置。
2.1.11 為了便于分別校驗保護裝置和提高其可靠性,主保護和后備保護宜做到 回路彼此獨立。
2.1.12 采用靜態保護裝置時,對工作環境、電纜、直流電源和二次回路,應采取 相應的措施,以滿足靜態保護裝置的特殊技術要求。
2.1.13 當采用蓄電池組作直流電源時,由浮充電設備引起的波紋系數應不大于 5%,電壓波動范圍應不大于額定電壓的±5%。放電末期直流母線電壓下限不低 于額定電壓的85%,充電后期直流母線電壓上限不高于額定電壓的115%。
當采用交流整流電源作為保護用直流電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1.13.1 在最大負荷情況下保護動作時,直流母線電壓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 80%,最高不應超過額定電壓的115%。應采取限幅穩定(電壓波動不大于±5%)和 濾波(波紋系數不大于5%)措施。
2.1.13.2 如采用復式整流,則應保證各種運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點和不同相別 短路時,保護與斷路器均能可靠動作于跳閘;電流互感器的最大輸出功率應滿足 直流回路最大負荷的需要。
2.1.13.3 對采用電容儲能電源的變電所和水電廠,其電力設備和線路除應具有可 靠的遠后備保護外,還應在失去交流電源的情況下,有幾套保護同時動作時,保 證保護與有關斷路器均能可靠動作于跳閘。同一廠所的電源儲能電容的組數應與 保護的級數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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