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光纖通信電路實行部、網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局、地區局分級管理的原 則。根據所轄范圍內光纖通信電路的實際情況,可分別設置光纖通信總站、光纖 通信中心站、光纖通信樞紐站和光纖通信站。
2.1.3 在光纖通信電路較少的網局、省局、地區局,可暫不設光纖通信總站和中心 站,但應指定有關部門,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予以管理。
2.2 職責劃分
2.2.1 國電通信中心負責部屬光纖通信電路及部屬北京地區光纖通信電路的管理指 揮和運行維護。
2.2.2 光纖通信總站應負責全網、全省光纖通信電路的運行維護、管理指揮。
2.2.3 光纖通信中心站,除做好本站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還應指揮和協調所轄區 域內光纖通信電路及光纖通信樞紐站和光纖通信站的設備運行維護工作。
2.2.4 光遷通信樞紐站和光纖通信站是運行維護的重要基層單位,應負責本站設備 的運行維護工作。
2.3 運行維護分工
2.3.1 凡屬本單位管轄的光纖通信電路由本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凡跨區域的光纖通 信電路,由相關單位負責各自所轄區域內光纖電路的運行維護。
2.3.2 運行維護界面的劃分原則:以進入站內第一光纖活接頭為運行維護的分界 面。
連接光纖配線架(FDF)或光纜線路終端接續盒的尾纜、光端機、數字復接設 備、PCM基群設備均屬站內傳輸設備。
進入站內連接光纖配線架(FDF)或光纜線路終端接續盒的光纜屬光纖傳輸線路 部分。
2.3.3 直埋光纜、管道光纜、架空光纜的傳輸部分由光纖線路專業人員負責。與架 空送電線路同桿架掛的光纜線路,如果發生故障,應及時向光纖通信部門匯報, 并會同架空送電線路檢修部門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2.3.4 架空地線復合光纜(OPGW)、架空地線纏繞光纜(GWWOP)、架空地線加綁光 纜的傳輸線路部分(包括耐張線夾、懸垂線夾、防震錘、調節板、捆綁金屬絲等線 路金具)、線路光纜接續箱等,由線路管轄單位的高壓線路檢修部門負責。線路發 生故障或事故、遭受雷擊,高壓線路檢修部門應及時向光纖通信主管部門提供有 關情況,以便采取相應措施。光纖通信人員應配合并負責光纖傳輸特性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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