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二十三條對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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