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V長持有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操作資格證書;
。ㄎ澹┓掀渌嘘P規定。
第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
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驗收合格的,應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 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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