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負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從其規定。
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其認可的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機構的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降低標準。
第九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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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锌己藢嶋H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設施;
。ㄈ┯薪浭、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主考人員,且每種專業的主考人員不少于二人。
第十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機構可根據需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
考核委員會成員應具有工程師或者技師以上職稱(職務),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包括專業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要求參加礦山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填寫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申請表,經礦山企業核準后向當地負責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考核機構收到礦山企業提出的考核申請后,應在六十日內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屬勞動行政部門發證的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資格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申請表由勞動部規定式樣,考核機構按規定式樣印制。
第十五條取得礦山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在規定區域內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跨省就業或者跨省流動施工單位的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就業或者施工當地的發證機構,對其所持的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證書進行驗證后,方可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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