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3 在施加A5.2條規定的試驗應力條件下出現的失效,當去掉額外應力能恢復的仍應判為失效。
A10.4 從屬失效不計入失效數。
A10.5 活動部位的緊固零件,在試驗的檢查過程中發現松動但未造成失效時,則進行緊固后不算作失效。
A10.6 試驗中由于操作錯誤或外接測試設備失效以及施加了額外的應力而引起的失效,其非相關失效不計入失效數。
A11 失效的分析和處理
A11.1 被試終端出現失效時,研制和生產人員應對故障部位認真分析,詳細檢查出現失效的原因、條件以及和其它失效的關系。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設計、工藝以及元器件的改進措施,并進行修復,修復后繼續投入試驗。修復所占時間不計入累積總試驗時間。
A11.2 修理時只對失效的元器件進行調整、修理和更換。更換元器件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不得用高檔元器件替代。對性能雖已退化但尚未超過規定的元器件則不予調整、修理和更換,否則計入失效數中。失效元器件應妥善保存,交有關人員分析處理。
A11.3 如某一元器件或零部件多次重復失效,應立即中止試驗,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失效后再進行試驗。
A12 接收與拒收判定
A12.1 可修復定時截尾試驗的接收、拒收判定按表A1。若失效數r0小于截尾失效數則接收,失效數大于或等于截尾失效數則拒收。
A12.2 標準型概率比序貫試驗方案的接收、拒收判定標準見表A2、表A3和表A4。當累積相關失效數發生的時間大于或等于對應的接收判定界限時間時則拒收。
A12.3 驗收試驗時的有條件接收
驗收試驗時,若被試驗終端不能判為接收,則在使用方同意的情況下可按一定條件接收。
A12.3.1 對失效已采取針對性改進措施并經補充試驗證明改進措施確實有效者,予以有條件接收。
A12.3.2 經生產方和使用方共同商定另選可靠性試驗方案并通過了試驗時,予以有條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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