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抽水壓密試驗、滲透試驗、先期固結壓力試驗、流變試驗、載荷試驗等的測試成果和沉降觀測資料,計算分析地面沉降量和發展趨勢;
3 提出合理開采地下水資源,限制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在地面沉降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5.7 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
5.7.1 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地區,應進行場地和地基地震效應的巖土工程勘察,并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和有關的 規范,提出勘察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特征周期分區。
5.7.2 在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地區進行勘察時,應劃分場地類別,劃分對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的地段。
5.7.3 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的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覆蓋層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等有關參數。任務需要時,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估或抗震設防區劃。
5.7.4 為劃分場地類別布置的勘探孔,當缺乏資料時,其深度應大于覆蓋層厚度。當覆蓋層厚度大于80m 時,勘探孔深度應大于80m,并分層測定剪切波速。10 層和高度30m 以下的丙類和丁類建筑,無實測剪切波速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的規定,按土的名稱和性狀估計土的剪切波速。
5.7.5 抗震設防烈度為6 度時,可不考慮液化的影響,但對沉陷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 度進行液化判別。甲類建筑應進行專門的液化勘察。
5.7.6 場地地震液化判別應先進行初步判別,當初步判別認為有液化可能時,應再作進一步判別。液化的判別宜采用多種方法,綜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級。
5.7.7 液化初步判別除按現行國家有關抗震規范進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內容進行綜合判別;
1 分析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下水等與液化有關的場地條件;
2 當場地及其附近存在歷史地震液化遺跡時,宜分析液化重復發生的可能性;
3 傾斜場地或液化層傾向水面或臨空面時,應評價液化引起土體滑移的可能性。
5.7.8 地震液化的進一步判別應在地面以下15m 的范圍內進行;對于樁基和基礎埋深大于5m 的天然地基,判別深度應加深至20m。對判別液化而布置的勘探點不應少于3 個,勘探孔深度應大于液化判別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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