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單據和托收指示可以由寄單行直接或者通過;另一銀行作為中間銀行寄送給代收行。
。6)如果寄單行未指定某一特定的提示行,代辦行可自行選擇提示行。
第六款 即期/承兌如果是見單即付的單據,提示行必須立即辦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誤;如果不是即期而是遠期付款單據,提示行必須在不晚于應到期日,如是要承兌立即辦理提示承兌、如是付款時立即辦理提示付款。
第七款 商業單據的交單(承兌交單D/A和付款交單D/P)(1)附有商業單據必須在付款時交出的托收指示,不應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
。2)如果托收包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應列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不是憑付款交給付款人。如果未有說明,商業單據只能是付款交單,而代收行對由于交付單據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將不承擔責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應憑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時,則單據只能憑該項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對由于交單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結果將不承擔責任。
第八款 代制單據在寄單行指示或者是代收行或者是付款人應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單據(匯票、本票、信托收據、保證書或其他單據)時,這些單據的格式和詞句應由寄單行提供,否則的話,代收行對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該種單據的格式和詞句將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四、義務和責任第九款 善意和合理的謹慎銀行將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辦理業務。
第十款 單據與貨物/服務/行為(1)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貨物不得以銀行的地址直接發送給該銀行、或者以該行作為收貨人或者以該行為抬頭人。然而,如果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而將貨物以銀行的地址直接發送給了該銀行,或以該行做了收貨人或抬頭人,并請該行憑付款或承兌或憑其他條款將貨物交付給付款人,該行將沒有提取貨物的義務,其風險和責任仍由發貨方承擔。
。2)銀行對與跟單托收有關的貨物即使接到特別批指示也沒有義務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的倉儲和保險,銀行只有在個案中如果同意這樣做時才會采取該類行動。撇開前述第一款(3)的規定,即使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通知,代收銀行也適用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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