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由于設備質量問題而導致安裝調試無法正常結束的情況下,負有安裝調試義務的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竟然將技術人員從甲醫院撤走,單方面中斷了協議的履行,其撤走技術人員的行為也嚴重違反了合同。
因此,造成安裝調試協議不能履行的過錯責任應當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國丁工廠承擔。
違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在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該條規定中沒有對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進行具體規定。
在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責任的實踐中,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違約方應采取各種辦法以使合同的履行達到約定的條件或盡量減少損失。通常采用的合理的補救措施主要有:實際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從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以努力減少損失和滿足對方需要為原則來采取補救措施。
本案中,甲醫院有權要求兩違約方采取更換設備的補救措施,這是和合同的目的有關的,采取更換設備的補救措施可以使得合同義務達到約定的要求,從而保證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同時規定,(違約方)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本案中,甲醫院有權對兩違約方在更換設備前因違反合同約定對自身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責任,這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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