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華亞公司收到此修改通知書距發貨日期只有短幾天并基于對布迪公司的信任,于1989年8月11日發運了合同項下的10000套服裝。發貨后,華亞公司即向銀行順利提交了議付單據。接著就發生了本文開頭敘述的情況。
二、補充協議
拒付發生后,華亞公司即與布達公司交涉。經過談判華亞公司,和布迪公司就89FCVO810號買賣合同達成了一份由雙方簽字的協議。
協議內容如下:
1.布迪公司應用T/T(電匯)方式支付華亞公80000美元作為1000O套服裝的預付款。作為付款的保證,布迪公司應開立一份金額為170000美元的預開支票,支票上的日期為1990年5月30日。
2.布迪公司同意在國清關,支付所有必要的關稅和費用,并將貨物運到由華亞公司確認的倉庫,所有的倉儲費用均由布迪公司承擔。
3.如果在199O年5月20日前布迪公司未能將貨物售出,布迪公司將接受貨物,并在199O年5月30日前將合同貨款支付給華亞公司。
4.該協議視為89FCVO81O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在收到布迪公司付款證明以后,華亞公司即向布迪公司提交提單和其他正本單據,以便布迪公司在美國情關。
6.如果布迪公司同意該協議的條款,華亞公司將不起訴布迪
此協議簽訂后,華亞公司先后收到了80000美元的預付款與17000美元的預開支票。隨即華亞公司將全套提貨單據交給布迪公司,以便布迪公司提貨之用。
三、新的波折
1990年4月底,華亞公司將支票交給銀行轉送受票銀行兌現。支票兌現時遭到銀行拒付。華亞公司詢問布迪公司原因,布迪公司答復是貨物質量有問題,但是沒有提供任何證明。華亞公司后又多次與布迪公司聯系,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付清貨款,但都沒有成功。至此,華亞公司與布迪公司對89FCV81O號合同產生糾紛,由于雙方不能友好協商解決,最后只得通過提交仲裁解決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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