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締結的〈〈關于執行外國 仲裁裁決的公約〉〉;
、1958年在紐約締結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
我國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紐約公約, 但有兩項保留,一是僅適用二締約國間作出的裁決,二是只適用于商事法律關 系所引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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