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出口收匯核銷單遺失后應怎么辦?
1、未用于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遺失后,出口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如因未及時掛失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違規行為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2、已用于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及補辦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后,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并在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3、已辦理核銷手續后遺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退稅情況證明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補辦申請。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的,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處理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
十八、企業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銷單或報關單無電子底帳數據或紙質單證與電子底帳數據出現差異等情況如何處理?
由企業持新版核銷單或報關單到發放新版核銷單或簽發報關單的相關外匯局或海關查詢,接到查詢要求的外匯局或海關應當在五日內解決問題。如屬紙質單證出具有誤,外匯局或海關應當更改紙質單證;如屬電子數據有誤,外匯局或海關應當更正或補充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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