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ㄒ唬┮殉隹趫箨P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ǘ┮呀粏挝崔k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ㄈ┮褕箨P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ㄋ模┏隹谪浳镂磮箨P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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