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免稅出口卷煙管理核銷管理。免稅出口卷煙出口后,卷煙出口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合同、出口發票等單證按月向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出口卷煙核銷手續,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單證審核以及出口合同與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對審)無誤,準予辦理免稅核銷手續。對不能按期核銷以及出口合同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不一致的免稅出口卷煙,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責成卷煙出口企業依法予以補稅。
免稅出口卷煙如果發生內銷或出口后又退關的,卷煙出口企業應立即補繳該批卷煙的已免稅款;對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稅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出罰;對騙稅情節嚴重的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稅出口卷煙的經營權,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23號)
5、近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開通廈門卷煙免稅出口口岸的函》(廈府函[2002]2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稅卷煙報關口岸的請示》(滬國稅進[2002]21號),要求增加廈門、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為免稅卷煙出口口岸。為進一步支持國產卷煙出口,同時繼續加強出口卷煙的稅收管理,經研究,總局決定增列上海海關所屬外港海關(即上海外高橋港口辦事處)、廈門海關所屬海滄辦事處為免稅卷煙出口口岸;同時準予對在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內供應給上海遠洋船舶供應公司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上海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卷煙,予以免稅核銷。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