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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基礎知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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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托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么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11)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三、海運提單正面填寫及注意事項 (一)根據1993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3條的規定,提單正面應記載以下各項: 1.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3.船舶名稱! 4.托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文件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 我國《海商法》第73條還同時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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