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礦業立法
礦業在馬達加斯加經濟發展戰略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為此,近些年來政府加緊制定新的礦業法,以確定該行業的法律和環境框架。2002年馬國頒布了《礦業法》,把礦業納入法制軌道的同時,也向國外的投資者打開了礦業的大門。
政府同時提倡在許可證發放中增強透明度的政策。為了加強對礦業的指導,政府在礦業部成立了環境事務辦公室,專門負責業主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聯系,并且決定對礦業投資不再增加新的限制。
在石油能源方面,政府于1999年在法律框架下對石油產業實行了自由化政策。新的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包括建立調度系統、采取“自由進入體系”,向經營者發放許可證、價格制定、稅收以及石油經營和建網點的技術標準等。
馬達加斯加參眾兩院最近又通過一項法案,容許石油部門進口、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石油產品自由化。
根據新法案,馬國本國人或者外國人及公司都可以從事石油產品的經營活動;馬達加斯加能源部和石油管理局對這些活動予以監督;由石油管理局頒發經營證書,監督市場銷售活動,并對違規者予以懲處。
目前,馬國石油產品的進口、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皆有政府背景。由于國際市場上油價猛漲,加之馬國貨幣貶值50%,導致馬國油價翻番,老百姓怨聲載道。因此,政府決定放棄對石油部門的控制,用自由化競爭來降低油價。
五、相關經濟政策
外商在馬投資享受國民待遇。在免稅區設立的出口型企業可享受優惠待遇,享受免稅區待遇的出口型企業也可享受優惠待遇。主要優惠政策為:①根據投資項目的性質,在若干年內免交利潤稅;②企業進口的建筑材料、設備、原材料等免征關稅、進口稅、消費稅等;③企業出口的產品和服務免征各種出口費用和出口稅。但馬國最近規定,免稅區企業出口商品先征20%的增值稅,在辦理出口手續后退還。
六、礦業主管部門
能源和礦山部是馬達加斯加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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