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的有關投資法包括:
( 1)20世紀50年代的外國投資法。當時是納賽爾政府為了借助西方國家的勘查技術來開發本國石油資源而制訂的。
( 2)1971年第65號《阿拉伯資本與自由區投資法》。
( 3)1974年第43號《阿拉伯資本和外國資本及自由區投資法》。該法令替代了第65號法,提供一系列優惠和鼓勵措施刺激本國和外國資本投資于礦床的勘查和開發。
( 4)1977年第32號投資法補充條款。這條法令提供的優惠措施更多。
( 5)1981年《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法》。規定合股公司中外資可以擁有51%的股份。
上述規定使外資在埃及的活動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為埃及引進外資和西方先進技術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五、礦業管理部門
埃及的固體礦產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工業和礦業部。其下屬的埃及地質調查和礦業局通過礦業法所賦予的權力負責埃及全境固體礦產礦業活動中的勘查和開發許可、監督管理和控制(油氣方面負責這項工作的是埃及石油總公司)。管理機構簡便(所涉及的政府部門少)是埃及礦業法的一個特征。埃及地質調查和礦業局通過以下措施鼓勵礦產的勘查和開發活動。
( 1)作為一個中央政府機構,埃及地質調查和礦業局遵守在礦業領域內鼓勵國內外投資的政策。
( 2)地質調查和礦業局鼓勵和促進礦產普查、勘查和開發領域內的一切活動:可任意進行普查工作,不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因素;勘查工作(包括詳細勘探和早期開發)必須有勘查執照或許可證,勘查許可證一般為1年,可延長到4年(可免費申請勘查許可證);勘查許可證的持有者可優先獲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特許權也幾乎是免費申請的,但要征收礦區使用費;對非金屬礦產而言礦區使用費是固定的,但金屬礦床的礦區使用費是可變的,實際費用、采礦期限以及免稅期等有關條款在采礦特許權協議中詳加說明。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