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財政政策和稅收
1.礦業稅費
根據礦業法,主要礦業稅費包括:權利金(按正在擬訂的細則收繳);勘查許可證的發放費;勘探或采礦許可證的發放、更換和轉讓費;采礦特許權的審查和發放及其轉讓費;人工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及更換費。
除手工采礦和勘查許可證以外的許可證,根據礦地涉及的地表面積征收費用以及增值稅:
在國內出售的礦產由國庫征收;
返回出口礦產外匯的由BEAC征收。
“石料”許可證的持有人要定期交納按開采量計算的開采費。
2.免稅政策
在勘查階段,勘查許可證的持有人可從以下幾方面免稅:
最低稅;
公司稅;
社會發展稅;
財產稅。
在安裝設備和生產階段,采礦許可證的持有人3年內可以少交:
最低稅;
公司稅;
社會發展稅;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總所得稅(少交50%)。
其中有些稅將根據累進稅率表交納,如:25%(第4年),50%(第5年),75%(第6年),100%(第7年)。
采礦特許權的持有人6年內可以少交:
最低稅;
公司稅;
社會發展稅;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總所得稅(少交50%)。
其中有些稅將根據累進稅率表交納,如:25%(第4年),50%(第5年),75%(第6年),100%(第7年)。
3.關稅
在勘探階段和在采礦項目的安裝設備和開發階段,按有關稅法規定,要征收材料、機械、設備、配件、原材料和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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