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石油
2001年,美國的TGS納派克公司(TGS Nopec, Inc?)在進行了初步石油勘查后,認為在塞拉利昂海濱的普吉赫(Pujehun)和邦斯(Bonthe)區域具有石油潛力。塞拉利昂政府聲稱它將起草一份法令來確定在這些海濱開采區進行石油開采的合法條件,以及投標的計劃。第一口勘探井最早將在2003年開鉆,并最早在2005年投入生產。
四、礦業立法
塞議會1994年頒布的《礦山與礦產法》和塞政府后來制訂的《關于貴重礦產品的小型和作坊式開采和銷售的政策細則》為塞管理全國礦產資源的開采、加工及銷售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1999年,塞拉利昂國會對1994年的“礦山與礦產法”進行修改,引入了3個新的部分:許可證持有者銷售和出口貴重礦物的程序;對非法占有貴重礦物者的處罰;以及對走私塞拉利昂貴重礦物的處罰。
五、礦業主管部門
塞礦產資源部負責礦業部門的管理。其下屬的采礦局主要受理勘探、采礦等礦業權的申請;地質勘查局主要負責對礦產資源的勘查和有關資料的管理。
塞根據有關法律組建了塞礦產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直接對礦產資源部長負責,對塞礦產的開采利用向部長提出咨詢意見,并對勘探、開采的相關申請進行評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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