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對'礦業權評估中投資計算處理'的修改說明
評估中是否考慮采用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即采用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因借款的利息影響總成本從而影響所得稅現金流出項,故影響評估值,導致出現借款結構和還本期限不同評估值也不同的現象,或者說開發投資融資比例和還本期限不同、其礦業權評估價值不同,理論上難以解釋。此外固定資產還本付息計算較復雜。因此,參照資產評估中通常評估無形資產時,對有形資產視為自有資金以簡化計算,修改為:在礦業權評估中不考慮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全部固定資產投資統一按自有資金處理。
流動資金采用擴大指標估算法估算時,《礦業權評估指南》中探礦權評估和采礦權評估不一致,修改方案以《礦業權評估指南》中探礦權評估規定為準進行統一。
按財務制度,修改方案強調了固定資產折舊按固定資產原值及各類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進行計算(實際上《礦業權評估指南》規定折舊計算也是按原值,但采用收益法評估計算實際操作時,因拿凈值當固定資產投資、拿固定資產投資折舊,導致拿凈值折舊的誤會)。
《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對以上投資處理的修改,大家意見基本一致。
《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討論過程中,有部分專家、修改小組成員建議將預備費、無形資產征地費用應該計入投資,固定資產殘余值的回收要考慮清理費用。
預備費是否計入投資是歷次修改焦點問題之一。預備費用包括工程預備費(設計變更)和價差預備費(價差調整),就前者而言,一旦原設計的工程項目發生變化,而在下階段設計和建設施工中可能修改,其變更發生的費用當然應計入投資,問題是評估是設定不變價假設條件,包括建設、生產整個評估期投資、價格、成本都是按不變價的,如果在較短的建設期要考慮設計變更,那么生產期價格、成本是否更應該考慮變動因素?后者價差預備費是否進入,原因同前。因爭議較大,暫維持不變。
征地費用是否計入投資也是歷次修改焦點問題。征地費用屬于項目投資的組成部分,理論上當然應該計入投資。問題是征地費用有的很大,嚴重影響礦業權價值;項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都影響礦業權價值,而理論上一個評估對象礦業權價值不應受項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而不同,是否需要統一征地數量和征地方式標準?如何統一?哪些征地費用計入?因其爭議較大,難以統一認識,綜合各方意見暫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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