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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索賠與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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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系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a、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b、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c、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2、仲裁機構的選擇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說明。 3、仲裁程序法的適用 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5、仲裁費用的負擔 通常在仲裁條款中明確規定出仲裁費用由誰負擔。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六、仲裁程序 所為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辦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 仲裁程序的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請(arbitration application)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c、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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