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木支架支護
木支架支護多用于臨時巷道或巷道中間斷性頂幫破裂支護。
用木支架進行支護時,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樺木、劈裂的坑木,若作為永久支架應進行防腐處理;木支架架設后應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木支架呈梯形對稱時,頂板、兩幫的空隙必須背緊填實,梁、柱接榫處必須用扒釘固定;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發現棚腿歪斜、壓裂、梁柱折斷(俗稱“斷梁折柱”)及坑木腐朽等應及時更換修復;柱窩的深度在硬巖中應不小于30mm,在軟巖中應不小于100mm,禁止把柱窩打在浮石上。
4.木支柱支護
木支柱支護是巷道或采場小部分巖石裂開而不需用木支架支護時采用的方式。
用木支柱支護時,可用一根或多根木支柱零星支撐在頂、地板之間,支護高度不宜過高,一般在2m以下,直徑多在16cm以上,具體視情況而定;木支柱支護屬臨時性支護,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可適當選用;支護時木支柱必須垂直頂地板、夯實頂緊;在頂板松散且易下滑的情況下,應超前垂直方向3°~10°的迎山角(或背山角)支護,保證頂板下滑后正好垂直受力;松軟的頂、底板支護前應在柱頂、柱底加適當厚度的墊物(俗稱“穿靴戴帽”);折柱后必須更換,更換前要視情況做好準備,一般在其旁先進行臨時支護。爆破物品管理國家對爆破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購買和使用過程,均有嚴格的規定,如《冶金礦山炸藥生產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礦山企業管理人員除要認真管理好爆破物品外,還要監督使用好爆破物品。
1.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且持有縣市公安局發給的《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此外,還要對爆破員進行定期復查,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
2.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爆破材料領退制度和丟失處理辦法,并嚴格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破材料銷毀制度。
3.井上井下工作人員接觸爆破材料時,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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