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五條第2款對所有從事礦業開發的企業給予稅務和關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如下:
凡是授予權力,延期和轉換礦業方的資質,都應繳納確定稅金。每一類型的資質應按年度繳地皮租金。下列優惠政策是給予所有參予礦業勘探和開發的企業和公司,以及他們的承包商和供應商。
1、 用于采礦的機械設備享受臨時進口待遇,所需的零備件和潤滑油全免稅。
2、 免繳雜稅(公司稅、利潤稅) ,勘探證持有者稅。
3、 建礦期間免征建礦所需進口設備材料、專用潤滑油和首批零備件的一切稅款。直至第一批產品商業化。
4、 自由轉移資本,保證投資開礦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根據外匯投資轉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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