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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關釋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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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叮玻埃埃澳晖▌t》仍采用《1990年通則》的結構,共有13種貿易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和CIP);第四組為"D組"(DAF、DES、DEQ、DDU和DDP)。與《1990年通則》相同,在《2000年通則》中,13種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均采用10個項目列出,但不采用原來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分別列出的規定,而是采用買賣雙方義務合在同一標題下,即在賣方義務的每一個項目中"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的義務,這種規定使術語查閱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變更: 1.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指出,清關手續由所在國的一方或其他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而《1990年通則》中的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這種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的規定與上述原則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則》中的FAS和DEQ術語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分別改變為由賣方或買方辦理。這種改變更為合理、辦理更加方便。而表示賣方承擔最小和最大義務的EXW和DDP兩種術語未做改動,EXW術語仍規定由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含義為完稅交貨(DeliveredDutyPaid),采用該術語即表示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交納全部相關費用。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了"清關"的概念,"清關"是指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通過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時,不僅包括交納關稅或其它費用,而且還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辦理有關的行政事務的手續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納相關費用。該《通則》還指出,現在有些地區,如歐盟內部或其它自由貿易區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不必辦理報關手續,并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為此,《通則》在相關的A2和B2(許可證、其它許可和手續)以及A6和B6(費用劃分)條款都加入"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whereapplicable)"的用語,據此,明確了對這些無關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在無需辦理海關手續的情況下,即可免除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交納有關的關稅、捐款和其它費用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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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釋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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