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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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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應當強化專項資金監管,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約束機制,督促礦山企業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示范基地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實現。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覺接受、主動配合財政、審計及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在示范建設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事故,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示范基地建設單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支持,并責令其整改,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收回示范資金,取消其示范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等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31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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