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色礦山火災根據發火的原因分為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引起內因火災的形成除礦巖本身有氧化自熱特點外,還必須有聚熱條件;當熱量得到積聚時,必然產生升溫現象;溫度升高又導致礦巖加速氧化,發生惡性循環;當溫度達到該物質的發火點時,則發生自燃火災。內因火災只能發生在具有自燃性礦床的礦山,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發火原因十分復雜;其初期階段不易發現,很難找到火源中心的準確位置,撲滅此類火災比較困難。
引起外因火災的發生原因有:各種明火引燃易燃物或可燃物;各類油料在運輸、保管和使用時所引起的火災;炸藥在運輸、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火災;電氣設備的絕緣損壞和性能不良引發的火災;坑內外因火災是在有限的空間和有限的空氣流中燃燒,易于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達到危害生命的濃度,極易造成重大事故。
(4)造成爆破傷害、中毒和窒息的主要原因有:炸藥性質和爆破器材不合格,在運輸過程中遇到明火、高溫物體,強烈振動或摩擦,發生意外情況;裝藥、起爆工藝不合理或違章操作;爆破器材庫設計不合理,違章發放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能夠引起爆炸的引爆源;違章作業或通風系統不合理、坑內標志不合理或無標志,導致作業人員進入或滯留在受炮煙污染的區域內;作業中突然遇到含有大量的窒息性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地質構造,人員沒有防護措施。
此類災害與違章作業和通風不暢有關,表現為突發性,救助過程和方式不合理的情況下有可能擴大事故。
在開采過程中還存在粉塵、電危害、噪音與振動、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和淹溺等危險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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