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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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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陜安委〔2019〕15號精神,認真履行屬地監管和日常安全監管主體職責,加強對達標煤礦檢查抽查。省應急廳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榆林市按照縣級部門每半年全覆蓋檢查一次,市級部門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其他市按照縣級部門每季度全覆蓋檢查一次,市級部門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的比例。對工作中發現已不具備原有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水平的煤礦,應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煤礦,應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停產超過6個月的煤礦,應撤消其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待復產時重新申報。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達標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應及時通報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予以撤消等級。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由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市或縣級部門負責,自事故發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一級、二級煤礦發生一般事故時降為三級,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三級煤礦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 (三)降低或撤消煤礦所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后,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將相關情況報送原等級考核定級部門,由原等級考核定級部門進行公告并更新系統相關信息。 (四)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被撤消的煤礦,實施撤消決定的市或縣級部門應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要組織對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開展重點抽查。對達不到一級等級要求的煤礦,應予以降級或撤消等級,并將有關情況通過信息系統上傳國家煤礦安監局。被降級的煤礦1年內不受理一級等級申請,被撤消等級的煤礦2年內不受理一級等級申請、1年內不受理二級等級申請。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應加強日常檢查,每月應至少開展1次全面的自查,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的自評,并將自評結果錄入信息系統。煤礦上級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自查(沒有上級企業的煤礦自行組織開展),形成自查報告,并依據自身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通過信息系統向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報送自查結果。市、縣安全監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一級、二級、三級煤礦的自評結果逐礦匯總、逐級報送至省應急廳,由省應急廳審核匯總報送國家煤監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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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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