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推廣目錄中申報單位不具有推薦性和排他性,任何機構使用本目錄所列技術成果,應認真研究分析該技術在相關應用中的適用性,并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咨詢方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在技術交易和使用中嚴格履行供需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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