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安全條件 |
1.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
1)生產礦井證照是否齊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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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礦井手續是否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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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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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建立完善礦井通風系統、供電系統、運輸系統、排水系統、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緊急避險系統等,各系統是否可靠,運行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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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建設行為 |
5)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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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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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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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是否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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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是否依照規定實施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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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井工煤礦是否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十一類圖紙,露天煤礦是否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九類圖紙。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繪出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范圍、積水量,在水淹區域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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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是否開展瓦斯涌出量及瓦斯參數測定;是否有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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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管理機構 |
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12)是否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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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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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煤礦建設、施工單位是否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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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是否設置防突機構和建立專業防突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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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煤礦企業、礦井是否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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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17)煤礦是否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否由煤礦的行政常務副職擔任,是否設專職通風、地測副總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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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產、輔助單位是否配齊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管理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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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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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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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管理制度 |
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21)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并參照《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四川省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編制指南》,結合煤礦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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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并參照《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結合煤礦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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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安全投入 |
6.安全費用管理 |
2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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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提取的安全費用是否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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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月足額提取安全費用 |
2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是否達到噸煤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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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他井工礦是否達到噸煤15元,露天礦是否達到噸煤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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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費用使用 |
27)是否按照規定范圍使用安全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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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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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教育培訓 |
9.安全管理人員 |
29)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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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種作業人員 |
30)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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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從業人員 |
31)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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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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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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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建設項目 |
12.設計及施工 |
3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是否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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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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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是否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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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竣工驗收 |
37)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是否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投入生產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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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置警示標志 |
14.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
38)是否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作業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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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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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工藝設備 |
15.設備管理 |
40)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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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是否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是否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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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是否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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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特種設備 |
43)使用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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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控重大危險源 |
17.重大危險源管理 |
44)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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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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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是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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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應急處置 |
47)是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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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排查治理隱患 |
19.按照有關規定排查治理隱患 |
48)是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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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是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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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是否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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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暢通安全出口 |
20.生產作業場所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出口 |
51)生產作業場所是否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不得鎖閉、封堵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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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礦井是否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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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是否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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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采煤工作面是否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且高度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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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井下主要泵房是否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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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可以鋪設軌道運送爆炸物品,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常閉的抗沖擊波密閉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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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 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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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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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礦井建設期間,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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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危險作業 |
21.加強對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
60)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是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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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告知崗位
風險 |
22.如實告知崗位風險及防范措施 |
61)是否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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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是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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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供勞保用品 |
23.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
63)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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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協調
管理安全 |
24.加強對承包或者托管單位的協調安全管理 |
64)是否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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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的,是否與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托管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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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是否對承包或者托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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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制定應急預案 |
25.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
67)是否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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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組織事故
救援 |
26.及時組織險情處理和事故搶救 |
68)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其主要負責人是否立即組織搶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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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事故搶險救援期間,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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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繳納
工傷保險 |
2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
70)是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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