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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工程地質編錄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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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施工的輕型工程(探槽與淺井,下同)由技術負責或地質組長會同有關地質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實地踏勘,用羅盤定向、皮尺測長度的方法,進行工程定位;重型工程(包括硐探、鉆探)及重要的輕型工程要由測量人員到實地用儀器測定工程位置。定位后打上用紅漆標有工程編號的木樁作為工程起點。 硐探、鉆探及較深的淺井由地質人員、探礦人員共同編制《單項工程設計書》。開工前工程人員還要向工程施工單位說明施工目的、要求及地質概況。 工程開工前,由項目負責或技術負責簽發、下達《探礦工程施工通知書》,工程施工中需要提前停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需簽發《探礦工程變更任務通知書》,工程完工填寫《探礦工程終止通知書》,工程要經過 項目(或分隊)的初步驗收,并簽發《探礦工程質量驗收報告》。鉆探工程除以上文件內容外,還要根據需要簽發《鉆孔定位和機械安裝通知書》、《鉆孔開孔檢查驗收單》、《鉆孔見礦預告通知書》、《鉆孔補采礦心通知書》、《巖礦心驗收單》等技術文件。技術文件一式填寫兩份,責任人簽字后一份交施工單位,另一份分隊存檔。 工程施工過程中,地質人員要深入施工現場,除地質編錄外,還要隨時檢查工程施工質量、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向項目負責反映有關情況,如遇地質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正設計。 履行工程登記手續,及時將已施工的工程填入《探礦工程登記表》中。 4、探礦工程編錄應提交的資料 探礦工程編錄要取得的資料包括:文字資料(對地質現象的描述記錄);取樣記錄;圖表資料(素描圖、鉆孔柱狀圖、照片、樣品分析鑒定結果表、探礦工程登記表等);標本和樣品實物資料(標本和各類樣品)。 5、探礦工程地質編錄的一般要求 探礦工程原始地質編錄要求做到真實、及時、統一、重點突出。編錄資料要客觀、準確地反映地質礦產的實際情況,不能有主觀臆測,更不能搞回憶記錄;編錄工作隨著工程施工進展隨時進行,及時提交地質成果;編錄方法及取得資料格式要統一;編錄時要有重點,針對性地收集各類資料。具體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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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探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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